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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全省能耗限额标准执行情况专项监察的通知
[时间:2011年06月28日]

粤经信节能函〔2011〕1446号

各地级以上市节能主管部门, 广州市经贸委、深圳市科工贸信委,顺德区经济促进局,有关单位:

根据国家和省节能法律法规有关规定,按照《印发2011年广东省节能监察行动计划的通知》(粤经信节能〔2011〕162号)要求,我委决定从6月下旬起在全省范围内开展2011年重点用能单位能耗限额标准执行情况专项监察,具体工作委托省节能监察中心承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监察对象

省重点用能单位、各市自行纳入监管企业,以及国家能耗限额标准及省能耗限额涉及行业的重点用能企业。

二、监察内容

2010年度和今年一季度主要产品、工艺执行能耗限额标准及省能耗限额执行情况。

三、监察依据

已公布的国家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和省能耗限额(标准),可直接从省节能监察中心网站(www.gdecc.cn)下载。

四、工作安排

(一)确定现场监察企业名单。省节能监察中心根据原省千家重点用能企业、2010年度和今年一季度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填报情况,分阶段确定现场监察企业名单。

(二)现场核查。坚持省市联动的原则,省节能监察中心于6月下旬起,分期会同各市节能监察机构开展对相关企业能耗限额标准执行情况的现场监察。尚未成立监察机构的地市,请当地节能主管部门积极配合。

五、工作要求

(一)各市要加强对本次专项监察的宣传和监督,督促辖区内相关企业认真开展能耗限额标准执行情况自查工作,对照已公布的国家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和省能耗限额要求,检查主要产品能耗指标、计量统计和计算方法的合法性和合理性,积极配合节能监察机构做好现场监察工作。企业要对能耗数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一经发现弄虚作假行为,将依法依规处理。

(二)各市要积极配合参与本次专项监管工作。现场核查阶段,各市要选派节能监察人员,联合省节能监察中心核查组开展对当地相关企业的现场监察。

(三)省节能监察中心要加强对各地专项监察工作的指导和监督。现场监察要防止流于形式和走过场,确保检查质量和效果。

 

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二○一一年六月八日

(联系人:省经济和信息化委 宋总涛、张娜,

电话:020-83133359、83133482,传真:020-83133335;

省节能监察中心 方海鑫,电话:020-83378972,

传真:020-83352049,电子邮箱:fanghaixin@gdecc.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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