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经贸环资〔2008〕732号
各地级以上市经贸局(委)、财政局,有关单位: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组织申报2008年第二批节能技术改造财政奖励项目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结合《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节能技术改造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07〕371号)和《关于印发广东省申报国家节能技术改造财政奖励资金项目暂行指南的通知》(粤经贸环资〔2007〕931号)的要求,组织燃煤工业锅炉(窑炉)改造、余热余压利用、节约和替代石油、电机系统节能和能量系统优化等节能技术改造项目,以及实施后可实现节能量在1万吨标准煤以上的项目,并准备一式5份材料于2008年10月7日前报省经贸委和省财政厅,同时提供电子版,材料不全或逾期不予受理。
省经贸委环资处联系人:冼尚德,电话:020-83133337。
省财政厅工贸处联系人:邓玲玲,电话:020-83170279。
省经贸委 省财政厅
二○○八年九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