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日前联合公布了2008年版《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以下简称“节能目录”和“环保目录”)。 据悉,为了鼓励企业节约降耗和技术创新,从今年起开始实施的新《企业所得税法》对列入“节能目录”和“环保目录”的产品给予减免税等优惠政策支持。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企业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可以享受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的税收优惠。《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第八十八条对上述规定作了进一步说明:“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三)项所称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包括公共污水处理、公共垃圾处理、沼气综合开发利用、节能减排技术改造、海水淡化等。项目的具体条件和范围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企业从事前款规定的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与此同时,《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四条也规定,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可以按一定比例实行税额抵免。《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进一步解释称,“《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四条所称税额抵免,是指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除上述优惠政策外,《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五条同时规定,企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提取的用于环境保护、生态恢复等方面的专项资金,准予在缴纳所得税前扣除。上述专项资金提取后改变用途的,不得扣除。
据了解,列入新版“节能目录”的主要包括中小型三项电动机,空气调节设备,通风机、水泵、空气压缩机,配电变压器,高压电动机,节电器,交流接触器,用电过程优化控制器,工业锅炉,工业加热装置,节煤、节油、节气关键件,洗衣机,换热器,冷却塔,喷灌机和喷灌带(管)18类节能、节水产品,购置这些产品的企业可按照上述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但必须要符合规定的性能参数和能效标准,并必须在指定领域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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